一、 事项名称
1、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许可;
2、对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审批的许可。
二、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许可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1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第28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21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2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并由拆除单位补建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现行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按现行工程造价给予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择地统建。”
(二)、对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审批的许可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35条“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25条“拆除警报设施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补建。”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法
四、 行政审批条件
五、 申请材料
(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1、由市规划局核发的拟建项目红线图一份(核验原件、收存复印件);
2、由市规划局核发的拟建项目规划方案总平面图一份;(核验原件、收存复印件);
3、拆除人防工程申请书一份(附申请书样式)。
(二)拆除人民防空警报
1、警报设置单位拆迁申请报告;
2、所在区(市)县防空警报台(站)拆迁申请表
六、 申请表格(提供电子表格)
七、 行政审批程序
(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防办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由市人防办通知拟拆除人防工程所在区人防办派员现场踏勘,了解基本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市人防办依据区人防办的处理意见和项目实际情况,研究处理意见,报办领导审核、签发。
第三步:出具《拆除人防工程审批意见书》,由窗口工作人员发送给申请人。
(二)拆除人民防空警报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防办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由市人防办通知拟拆除防空警报所在区人防办派员现场踏勘,了解基本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市人防办依据区人防办的处理意见和项目实际情况,研究处理意见,报办领导审核、签发。
第三步:出具《拆除防空警报审批意见书》,由窗口工作人员发送给申请人。
八、 行政审批时限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批准7个工作日(需上报省人防办和国家人防办审批的项目除外),拆除人民防空警报批准5个工作日
九、 行政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1、拆除人防工程赔偿费收费标准:
四级人防工程4000元/㎡
五级人防工程2500元/㎡
六级人防工程2000元/㎡
2、收费依据:
《关于拆除人防工程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成价费[2003]132号)。
十、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十一、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十二、事项类型
承诺件
十三、目前是否在中心办理
十四、是否网上预审
否
附件:
拆除人防工程(防空警报)批准申请
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我公司(单位)拟在×××区、××街(乡)××号(村)开发建设的×××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层,地下×层。该项目范围内有×××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平方米,对拟建项目有一定影响,特申请拆除该人防工程。
此申请。
联系人: 电话:
×××
(单位盖章)
二OO×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