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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羊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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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青府发〔201044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羊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6号),对《成都市青羊区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市青羊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成都市青羊区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成青府发〔20075号)废止。

 

 

 

 

 

年六月十三日   

 

 

 

 

 

 

 

 

 

 

 

 

 

 

 

 

成都市青羊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成都市青羊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  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监控的,经依法立案处罚后,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四条  举报从事下列危害安全生产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保障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权利;

(三)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对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五)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和其他机械设备没有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

(六)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的管理制度,保证其正常运行;

(七)电气设备未按照技术标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八)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人员未经教育培训合格就上岗作业;

(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

(十)有毒、有害、高温等作业场所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十一)从事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未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十二)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评估、检测、检验的机构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违法违规设置分支机构,或者转借、出租、出让资质证书;

(十三)在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娱乐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新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或在下列区域内发现新建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娱乐的场所:

1.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

2.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

3.建筑或其他深基坑塌陷可能危及的周边区域;

4.燃油和燃气长输管道安全距离内;

5.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

6.其他危险区域内。

(十四)在学校内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具有危险危害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十五)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未按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不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存储量和用途,及其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例》的行为;

(十六)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向非法生产户提供烟花爆竹原材料、制作设备,转销非法生产户生产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其他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行为;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全生产事故,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

(十八)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举报及受理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网上举报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第六条  同一个案件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同一个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两人(含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实名举报,举报人应留下真实的姓名、联系方式。

第八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实际查获的举报案件类型、违法事实及隐患的严重程度,给予1000元以内不等的奖励;举报非法生产、储运、销售烟花爆竹及其它民爆物品,经查证属实的,最高可给予5000元奖励;对及时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了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经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报经区政府同意,给予特别奖励,特别奖励奖金金额为500010000元。

 

第四章  奖励时限和程序

第九条   奖励按以下时限、程序办理:

(一)举报案件在处罚决定生效并执行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奖金。

(二)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在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由受理的安监部门通知举报人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领取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奖励经费和管理

(一)举报奖金实行财政负责,案件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奖金由区财政负责;案件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的,其举报奖金必须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定,由区财政负责。

(二)区财政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款专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的金额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实名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调查,不论是否属实,均应给予举报人回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照法律法规及问责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街道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比照本办法,制定举报奖励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青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124日制定的《成都市青羊区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成青府发〔200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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